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利享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慧 被上訴人即原告盛毅能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