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中庸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中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高中庸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附表:受刑人高中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99年11月10日│99年7月1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速│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312號│撤緩偵字第1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豐交簡字第│99年度豐交簡字第│││││804號│359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13日│100年5月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豐交簡字第│99年度豐交簡字第│││││804號│359號│││判決├────┼────────┼────────┼────────┤││判決│100年1月10日│100年5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度執字第1437號(│執字第6707號││││100歸緝26號易科│││││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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