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 吳陳撰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農保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台內訴字第099022670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農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9日寄存於南投新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同年3月19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清光法官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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