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瑋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張嘉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附表:受刑人張嘉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3日│99年8月29日│99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3826號│度偵字第24556號│度偵字第2455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497號│100年度簡字第191號│100年度簡字第1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3日│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497號│100年度簡第191號│100年度簡字第19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月10日│100年6月7日│100年6月7日│││日期││││├───┴────┼─────────────┼─────────────┼─────────────┤│備註││二至三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二至三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