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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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18日向原告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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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為新台幣(下同)59900元,被告同意以分期付款26期方
式給付,除頭期款3500元外,自87年12月5日第2期付款日起
,以每月5日為付款日,直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詎被告於
支付第1期款後,即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依合約規定,被
告已喪失繼續享有分期付款之權利,應1次清償尚未給付之
貨款560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息。嗣原告屢次
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
告外,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購買合約書及分期付款明細
表等影本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本院無從斟酌其意見,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民法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5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9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22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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