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忠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8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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