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保險契約文書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及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查報取得系爭保險契約等文書後所得之利益數額,並按此數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倘聲請人未查報,
致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聲請人應補繳調解聲請費為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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