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64號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丙○○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曾就醫療費用及慰撫金部分擴張其請求之金額,核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33,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受命法官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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