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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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哲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78號、113年度選偵字第13號、第62號、第156號、第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哲源業於民國114年3月2日死亡,此有駐菲律賓代表處114年3月7日菲領字第1141060266號函檢附駐非律賓代表處列註人士申辦文件證明通報單、駐菲律賓代表處文件證明申請表、死亡證明文件(見卷20第263至272頁)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