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衛字第3號
聲請人 蔡佳龍 住○○市○○區巷○里○○00○00號
相對人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28日經強制住院在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下稱嘉南療養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經本院函詢嘉南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以111年5月24日嘉南司字第1110004148號函覆略以:「住院初期旨揭個案幻覺及妄想皆顯著,情緒激躁有多威脅攻擊之言談,經治療後,現較少提及上述精神症狀,然則仍能觀察到殘餘精神症狀與衝動控制不佳之行為樣態,考量個案病識感不佳,對接受治療之意願反覆,醫療團隊預計予施打長效針劑後於111年5月28日強制住院期滿令其出院返家銜接居家治療,依此治療計畫現仍不適合停止強制住院」等語,而聲請人確於111年5月28日強制住院期滿返家,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既已出院,已無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之必要,則本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游育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