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加強鞏固組織及會務之推動,經該財團法人第3屆董事會於民國92年第3次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件所示,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等語,並提出教育部同意函文、聲請人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係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82年4月15日以台(82)社第019806號函許可設立,並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完成法人登記,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見本院登記處89年法登他字第2號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法人登記事件相關卷宗查明無訛。又聲請人原捐助章程,因有不足以推動會務之處,乃經該財團法人第3屆第3次董事會於92年第
3次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件所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明資料在卷可憑,另經本院就上開修正後捐助章程第13條之疑義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教育部亦函覆表示前開捐助章程條文係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所修正,並經教育部同意變更在案,此有教育部96年1月19日台社㈣字第0960008690號函附卷可按,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其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上揭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