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債權人 門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滕盈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肇生債權人業務相關損失費用所指為何?請具體載明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債權人 門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滕盈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肇生債權人業務相關損失費用所指為何?請具體載明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