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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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陳慧美 即 崇祐 護理之家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本件原告對被告 陳家築 提起返還代墊款訴訟,未表明訴訟標的,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主張之法律關係及請求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前開期間補正最新營業登記公示資料, 陳明 為獨資或合夥組織。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