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2號聲請人 楊喻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上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上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當事人間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若有約定則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需記載於票面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