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程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程鈞竊盜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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