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鄧羽辰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司涵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清波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5,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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