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88號原告 吳佳容 被告 董晏溱 被告天虹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64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4,400元、安全帽損害1,500元、外套、衣物損害3,500元、長褲損害2,400元及黃金項鍊損害20,000元(合計71,800元),非屬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範圍,原告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