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7號被告 余晟瑋 具保人 陳美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晟瑋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陳美貞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惟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已逃匿,是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