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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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債權人 門慧玲 債務人 滕盈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並非同法第一編總則之規定,且於同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債權人請求預計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之租金新臺幣240,000元部分,依上開說明及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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