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丙○○
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丙○○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關於上訴人甲○○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