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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