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3號上訴人巨石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廖綉珍 即颶風汽車材料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1023號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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