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96號原告家宏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原告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提出系爭房地買賣中有關土地部分土地增值稅單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須附有核發日期)到場,並分別影印2件(其中1件供本院附卷,1件當庭向對造送達)。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