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士簡附民 移調字第6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二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
仟元正,給付方法: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國泰世華銀行建成
分行,031─50─636633─2帳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