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小字第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9日14時27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