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23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郵局第18-165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將本件對債務人
傑健工業有限公司、 陳秀美 、 陳清竣 、乙○○、 陳玲玉 、陳
淑英、甲○○之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之規定,按相對人甲○○設籍南投縣名間鄉中山村水尾巷
12之8號及相對人乙○○設籍南投縣○○鄉○○村○○路○○○
巷○○號之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上開債權讓與通知函皆
因遷移不明而遭退回,致不能送達,爰向鈞院請求對相對人
甲○○及乙○○部分准予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回執、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民眾日
報公告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