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志明 律師
代 理 人 黃坤鍵 律師
相 對 人 運將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
會審查表一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