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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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其中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98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
,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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