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陳英彥 律師
被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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