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楊真明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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