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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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足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