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六六號
原告達豐鐵材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永達 訴訟代理人 許漢庚 被告丞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代表人 林德銘 住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就被告九十二年九月廿五日答辯五狀所附三紙退貨單表示意見,並提出依據文件到院。如否認答辯五狀所附退貨單屬系爭貨款部分,則應提出答辯五狀所附退貨單所示鋼材之出貨單及折讓或已扣款之單據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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