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五二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之十六規定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穗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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