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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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居所地址。
二、被告之大陸居民身分證。
三、被告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四、代被告辦理申請台灣地區旅行證之申請資料。
五、被告來台辦理之流動人口登記資料。
六、結婚登記之申請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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