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互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林玉英
林長進 陳福財 被告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
住法定代理人林豐南住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林玉英、林長進、陳福財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五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林玉英、林長進、陳福財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林玉英、林長進、陳福財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林玉英、林長進、陳福財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