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6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636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