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字第2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第二項應予刪除,第三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之記載,亦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第二項,顯係誤載,應予刪除(蓋因本件正犯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5日,已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故不予減刑),又犯罪事實及理由第三項(即應適用法條部分)「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之記載,亦應予以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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