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刑期欄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等2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037號及本院96年度簡字第675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7月31日│96年1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681號│96年度毒偵字第653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4037號│96年度簡字第67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96年5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4037號│96年度簡字第675號││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5日│96年7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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