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7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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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二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利息加計
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陳昱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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