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二一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依法沒收銷燬,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
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