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交上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上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應增列「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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