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給與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勞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庚○○
酉○○寅○○丑○○
壬○午○○天○○辛○○亥○○申○○未○○戌○○己○○辰○○巳○○戊○○卯○○丁○○乙○○甲○○癸○○丙○○子○○法定代理人 陳庭輝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離職給與金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計算依據:㈠八十五年二月以前自被上訴人處每月受領伙食費新臺幣五千四百元;㈡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辯論意旨狀第一四頁關於「任務加給」、「不休假獎金」之計算;㈢備位聲明關於離職加發及預告工資採全薪計算。被上訴人應提出:㈠被上證二六號所示交通部核定薪津、特別加班費之標準及計算方式;㈡八十五年二月以前發給上訴人之工作補助費、任務加給及不休假獎金之依據及計算方式;㈢上訴人於八十五年二月移轉民營型態前之最後一月(在岸候派者以候派前一月)在船工作所實際領得之工作補助費、任務加給及不休假獎金之數額;㈣上訴人是否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稱「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人員」等項,於十日內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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