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九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明諭選任辯護人 蔡鎮隆 選任辯護人 陳逸華 上訴人即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己○○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洪昌宏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