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73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鄭穎聰
被   告  陳莉芬陳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計算迄至99年1月28日止,
被告共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再依更生條件之比例即26.489%
計算被告應給付金額,陳報法院,繕本逕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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