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439號
原 告 黃金安
黃銀 財
永文裕
被 告 康致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