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姜桂蘭 、范○○、 范姜振銀 、 范姜榆 、范
姜新斗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范姜桂蘭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
清償,詎范姜桂蘭為免遭強制執行,竟於得繼承坐落桃園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時不為繼承登記,而與范○○、范姜
振銀、范姜榆、 范姜新斗 達成協議,逕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
轉登記與范○○所有,相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
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請求變更上開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