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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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93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莊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為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鄰○○○
○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
查,故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另原告雖陳報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區○○
里00鄰000○0號(目前新址為:桃園市○○區○○路○○○
巷○○號,下稱系爭地址),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可悉,被告確實原曾設籍於桃園市觀音區,惟經本院
請管區實際查訪被告是否居住於系爭地址,經函覆略以被告
未居住於系爭地址,亦無被告聯絡方式等情,有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大園分局民國107年8月22日園警分防字第
1070022943號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現確已無居住於系爭地
址。而被告於95年2月10日即遷入福建省金門縣○○鎮○○
里00鄰○○○○0號等節,是應認被告現住所地應為福建省
金門縣。故
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