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張文議
被 告 李玥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佰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
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24日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號時,擦撞
原告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系爭車輛
),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8,550元(均屬零件
),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107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車
損照片等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8,550元(均屬零件
),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
,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機械腳踏車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536,惟折舊累積額總合不得超過該資
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2年5月15日出廠使
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
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在卷可稽,算至
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7年6月24日,系爭車輛使用已逾耐用
年數,是原告就零件部分,其折舊累積額已超過該資產成本
原額之十分之九(計算式詳附表),故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範圍應以十分之一即855元為限。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請求自107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原告未能舉何證以證明自
斯時起被告應負遲延責任,則依上規定,原告所得請求之利
息起算日應以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之翌日即107年7月30日(
見本院卷第22頁)為計算。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55元及自107年7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100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
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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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8,550×0.536=4,583
第1年折舊後價值8,550-4,583=3,967
第2年折舊值3,967×0.536=2,126
第2年折舊後價值3,967-2,126=1,841
第3年折舊值1,841×0.536=987
第3年折舊後價值1,841-987=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