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935號
原 告 王朝清
被 告 鍾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修付房間壁
癌處理未完妥部分。嗣於107年8月13日當庭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7年元月請被告來處理房間壁癌問
題,一開始被告工作態度不錯,配合度良好,原本打算等處
理好壁癌問題後,再請其施作電線改善及整棟外牆防水油漆
工程,惟在房間粉刷後隔日即出現脫漆及冒泡問題,故不敢
委託被告施作電線改善及整棟外牆防水油漆工程,但被告已
先向原告之太太拿了配電材料費用10,000元,並更換一個較
原來稍大之電源開關箱,惟未更換裡面之電源開關及其他室
內配線,亦未將電源開關箱裝好。因兩造間尚未成立電線改
善工程契約,故被告已受領之工程材料款5,000元(扣除已
先行更換之電源開關箱部分費用5,000元),自屬不當得利
,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5,000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收據、照片1份、簡訊、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