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339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
被 告 史德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27日上午10時27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339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
被 告 史德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27日上午10時27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